《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相关条款摘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相关条款摘录: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聊城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聊大校发〔2019〕56 号)相关条款摘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15.误判、错判试卷或错录成绩,致使30%及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四、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办法
教职工出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资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师德失范行为人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教师工作部进行约谈。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取消24个月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山东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师德失范当事人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