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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已正式取得学籍),因应征入伍、研究生支教团服务、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原因中断学习的,应向培养单位申请保留学籍,填写本表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审核。
保留学籍满前1个月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