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聊大校发〔2017〕60 号)相关条款摘录: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需休养治疗者;
(三)怀孕、生育者;
(四)因个人原因(如厌学、不适应课程学习、不适应校园生活等)或家庭原因(如经济困难、照顾家人等)主动申请休学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一周内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填写本表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提出复学申请后,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