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表格]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退学申批表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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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聊大校发〔2017〕60 号)相关条款摘录: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一学期内有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参加某项必修的培养环节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除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达者,学校以公告形式通知,自学校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视为自动生效。退学研究生,应自退学处理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